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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法律分析:堤防工程级别根据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按重现期100年 为1级,50年<100年为2级,30年<50年为3级,20年<30年为4级,10年<20年为5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法律分析:堤防工程级别根据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按重现期100年 为1级,50年<100年为2级,30年<50年为3级,20年<30年为4级,10年<20年为5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堤防的防洪标准与级别法律分析:1.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于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合附录B表B1的规定。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堤防工程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应同时报有批准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海堤的乡村防护区,当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农作物高产或水产养殖产值较高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海堤的级别亦相应提高。4.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5.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法律分析:1.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内防洪标准较高于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合附录B表B1的规定。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提高;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较小或使用期限较短的临时堤防工程,其级别可适当降低。采用高于或低于规定级别的堤防工程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当影响公共防洪安全时,应同时报有批准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海堤的乡村防护区,当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农作物高产或水产养殖产值较高时,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海堤的级别亦相应提高。4.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或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专门确定。5.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8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6-98,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前言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于1992年以计综合〔92〕490号《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水利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广西自治区水利厅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8)185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该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检索、参考了国外主要国家的有关设计指标和先进标准。参加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王中礼、宾光楣、宋玉杰、徐咏九、王观平、于强生、国家标准: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适用于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地方工程的设计。【扩展资料】水利水电行业标准:SL 171-1996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适用于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计。水利水电行业标准:SL 171-1996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适用于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01GB8564-8801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02GB50203-20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03GB50212-20020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4GB50236-980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5GB50086-200105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06GB50202-20020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07GBJ201-8307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8GBJ208-83;GB50208-20020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9GBJ97-870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10GBJ112-8710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11GB50194-9311建设工地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12GB/T50123-199912土工试验方法标准13GB/T15481-200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14GB/T14538-9325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15GBJ/T138-9026水位观测标准16GB50179-9327河流流量测验规范17GB/T10156-199728水准仪18GBJ108-873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19GB50287-993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GBJ/T145-9032土的分类标准与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 、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发布日期或标准号规程、规范、标准名称备注21GB/T50218-943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国家标准22GB/T50266-19993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23GB50290-9836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24GF-2000-020837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5GB50164-9238砼质量控制标准26GB50224-9539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7GBJ107-8740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28GB50205-20014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9GB50204-200242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GB/T19001-2008idt4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1GB/T19004_2008idt45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32GBJ/T146-9046粉煤灰砼应用技术规范33GB/T15406-9447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34GB/T14173-9359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85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6-98,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水利部负责管理,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前言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于1992年以计综合〔92〕490号《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水利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广西自治区水利厅等十二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该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8)185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该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同时检索、参考了国外主要国家的有关设计指标和先进标准。参加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王中礼、宾光楣、宋玉杰、徐咏九、王观平、于强生、国家标准: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适用于新建、加固、扩建、改建地方工程的设计。【扩展资料】水利水电行业标准:SL 171-1996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适用于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计。水利水电行业标准:SL 171-1996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适用于1、2、3级新建、改扩建和堤防加固工程的管理设计。4、5级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可参照执行。01GB8564-8801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02GB50203-2002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03GB50212-200203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4GB50236-980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5GB50086-200105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06GB50202-20020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07GBJ201-8307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8GBJ208-83;GB50208-200208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09GBJ97-870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10GBJ112-8710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11GB50194-9311建设工地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程12GB/T50123-199912土工试验方法标准13GB/T15481-20002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14GB/T14538-9325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15GBJ/T138-9026水位观测标准16GB50179-9327河流流量测验规范17GB/T10156-199728水准仪18GBJ108-873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19GB50287-9931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20GBJ/T145-9032土的分类标准与质量有关的规程、规范 、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类别序号发布日期或标准号规程、规范、标准名称备注21GB/T50218-943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国家标准22GB/T50266-19993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23GB50290-9836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24GF-2000-020837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5GB50164-9238砼质量控制标准26GB50224-9539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27GBJ107-8740砼强度检验评定标准28GB50205-20014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9GB50204-200242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30GB/T19001-2008idt4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31GB/T19004_2008idt45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32GBJ/T146-9046粉煤灰砼应用技术规范33GB/T15406-9447土工仪器的基本参数及通用技术条件34GB/T14173-9359平面钢闸门技术条件3

堤防工程施工,确保结构安全应注意哪些关键因素?清基深度模糊不清 对原有堤防加固前,必须对其进行清基,将基面的淤泥、腐殖土、泥炭土等不合格土及草皮、杂植土等杂物全部清除干净后才能填筑土方,是保证新、老堤防紧密结合及提高防渗效果的关键步骤。管道、栈桥等干扰物妨碍堤防设计及施工在堤防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管道及栈桥会对堤防的加高帮宽以及迎水侧堤肩线的布置产生干扰。如:堤防加高帮宽会增大堤身内管道上部的土压力,对管道造成危害,有的也会减小堤顶与架空管道之间的距离而无法满足防汛抢险车辆通行和管道消防高的要求;而栈桥处则需预留通道,造成堤防上留有缺口,不能封闭挡洪等。施工断面与设计断面不一致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未进行施工断面与设计断面的复核对比,结果在工程结束时,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或概算工程量相差较大,给工程量及费用的确认和审计带来不利影响。

清基深度模糊不清 对原有堤防加固前,必须对其进行清基,将基面的淤泥、腐殖土、泥炭土等不合格土及草皮、杂植土等杂物全部清除干净后才能填筑土方,是保证新、老堤防紧密结合及提高防渗效果的关键步骤。管道、栈桥等干扰物妨碍堤防设计及施工在堤防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管道及栈桥会对堤防的加高帮宽以及迎水侧堤肩线的布置产生干扰。如:堤防加高帮宽会增大堤身内管道上部的土压力,对管道造成危害,有的也会减小堤顶与架空管道之间的距离而无法满足防汛抢险车辆通行和管道消防高的要求;而栈桥处则需预留通道,造成堤防上留有缺口,不能封闭挡洪等。施工断面与设计断面不一致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未进行施工断面与设计断面的复核对比,结果在工程结束时,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或概算工程量相差较大,给工程量及费用的确认和审计带来不利影响。

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1989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河流属国家所有。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 护堤地和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治河新增的土地按照河道主管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河道整治工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河道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监理人员,负责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堤防管理单位应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本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五十至一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县(区)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三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农田防洪的主要堤防及集镇堤防工程,按防御二十至三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一般堤防工程,按防御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第七条河道两岸规划的防洪大堤之间为河道行洪范围,未规划的河道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一、河道行洪范围内严禁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套堤、生产堤和码头等阻水工程;严禁任意围滩造田和乱种林草;严禁修建房屋、仓库、货栈、高渠、高路等阻水建筑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灰、土石料和堆放杂物。二、修建桥涵、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安全,并须按河道主管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影响城市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三、在桥梁上下游修建堤防、护岸等工程,不准堵塞桥孔,不准破坏桥梁设施。四、现有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跨河建筑物及违章工程、阻水林草、堆积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改建、扩建或清除。造成的危害由设障部门负责处理。五、向河道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对河道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予以治理。第八条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意开采。开采砂、石、土料及淘金,应在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原则下,有计划地组织采挖。采运砂、石、土料及淘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指定地点采运,按规定向河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 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点,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以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积累资料,为管理、维修和防汛抢险提供可靠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和河道行洪畅通,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江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河流属国家所有。两岸的滩地,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严禁任意侵占。 护堤地和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治河新增的土地按照河道主管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河道整治工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河道的统一管理。县(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河道的主管部门。在一个地(市)、县(区)境内的河道,由所在地(市)、县(区)水利部门主管;跨地(市)、县(区)的河道或重要的河段,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主管。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保护农田、集镇安全的,由水利部门分级分段负责;保护城市(含县城)安全的,由所在地的城建部门负责;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由该企业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专业管理和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机构和群众管护组织。专业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级水利、城建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群众管护组织由沿河的乡(镇)、村建立管护段、组,或与专业户、护堤员签订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河道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监理人员,负责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和群众管护组织,在搞好河道堤防管理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综合经营。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河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堤防管理单位应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按本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第二章河道管理第六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主管权限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城市的河道整治规划,应由水利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共同制定。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城市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五十至一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县(区)所在地堤防工程,按防御三十至五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农田防洪的主要堤防及集镇堤防工程,按防御二十至三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一般堤防工程,按防御十至二十年一遇的洪水设计。第七条河道两岸规划的防洪大堤之间为河道行洪范围,未规划的河道可按设计洪水确定行洪范围。一、河道行洪范围内严禁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套堤、生产堤和码头等阻水工程;严禁任意围滩造田和乱种林草;严禁修建房屋、仓库、货栈、高渠、高路等阻水建筑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矿渣、煤灰、土石料和堆放杂物。二、修建桥涵、渡槽、倒虹等跨河工程,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影响上下游、左右岸的安全,并须按河道主管权限,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影响城市安全的,要同时取得城建部门的同意。三、在桥梁上下游修建堤防、护岸等工程,不准堵塞桥孔,不准破坏桥梁设施。四、现有危害河道堤防安全的跨河建筑物及违章工程、阻水林草、堆积物,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改建、扩建或清除。造成的危害由设障部门负责处理。五、向河道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对河道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予以治理。第八条河道的水、土、砂、石由水利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意开采。开采砂、石、土料及淘金,应在不影响河道安全行洪的原则下,有计划地组织采挖。采运砂、石、土料及淘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由河道堤防管理单位指定地点采运,按规定向河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缴纳管理养护费。 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九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重要河段设立固定观测点,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以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等进行定期观测记载,积累资料,为管理、维修和防汛抢险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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